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HDV-113-補-923-20250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創誌等8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 其訴: 一、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條規定,為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 二、查報被告等八人分別占用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其面積各約多少平方公尺?原告得以附表所載每平方公尺之金額計算,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後,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或者,由本院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三、原告應就113年8月7日所提出「民事陳報暨聲請狀」後附「 現場照片」,補提出彩色照片1份。及依地籍圖謄本影本繪製被告等人占用位置、及其約略面積。 四、提出本院111年訴字第113號分共有物事件之現況測量成果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原告應查報 被占用面積 每平方公尺若干元係參考本院110年9月29日彰院毓109司執丙58102字第1100020053號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作計算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 新臺幣/元 1 彰化縣 永靖鄉 永昌段 586 120萬元÷(1217㎡×1/9)≒8874元 2 彰化縣 永靖鄉 永昌段 587 32萬元÷(955㎡×1/27)≒9047元 3 彰化縣 永靖鄉 永昌段 588 88萬元÷(887㎡×1/9)≒89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