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V-113-補-923-20250117-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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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毅君 被 告 陳創誌 陳創立 陳創正 陳創石 陳連有 陳梧桐 陳茂山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被 告 陳吳小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1209萬7176元(占用面積 分別912.42㎡、540.2㎡、633.1㎡合計2085.72㎡,2085.72㎡×58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8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新台幣1 1萬7480元(11萬8480元-自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