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HDV-113-補-925-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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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被 告 周明玉 周明慧 周明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共為新臺幣70萬3324元(占用面 積540.27㎡×1300元/㎡=70萬2351元+占用不得利按月495元×59天( 算至起訴前一日) /30天=9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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