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HDV-113-補-930-20241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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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羅OO 被 告 陳承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履行和解)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45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三、有否對被告提刑事(OO或傷害...等)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