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12-20
案號
CHDV-113-補-934-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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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原 告 冠宏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毅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按「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 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依上開說明,是請查報原告土地(即785地號),因通行被 告土地(即790地號)及鋪設柏油路面、埋設管線等後,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註:依現實務作法,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 三、提出彰化縣花壇鄉北口段783、782、784、785、789、780、 790、81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本件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 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就原告主張通行路線(參起訴書附件1),請自系爭785→789 →790地號土地之方向銜接至現行道路(查報路名、現況道路照片),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如通行路線上有地上物等,亦應一併查明為何人所有或使用。及原告現有土地供何使用? 六、789、780地號土地現況為何? 七、原告主張通行方法,不會切斷790地號成二大區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