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HDV-113-補-936-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被 告 詹秋涼 詹晴琋 詹麗惠 詹朝順 詹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82萬9654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依原告起訴所陳系爭507地號被占用土地面積3853㎡ ×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990元/㎡)+(聲明第2項:尚欠租金1萬3701元+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日利息120.12元+327元÷30日×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日共計125日)≒382萬9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917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