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V-113-補-947-20241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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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7號 原 告 和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棏隆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沈宗英律師 被 告 彰化縣和美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庚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 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57萬43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14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就本件工程竣工完成部分,有無相關彩色照片?如有,並請 提供及說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45萬4126元 1 利息 645萬4126元 113年7月23日 113年12月5日 (136/365) 5% 12萬241.25元 小計 12萬241.25元 合計 657萬43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