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承攬價金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V-113-補-949-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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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曾妙鈴 被 告 元浩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楊木 被 告 黃姝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萬4000元(313萬2000 元+168萬2000元+145萬元=626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萬3073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0規定,請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3000元;若調解不成立, 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判費差額即6萬73元 (扣除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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