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V-113-補-950-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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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0號 再審聲請人 巫琨瑞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俊勇等5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簡抗字第16號民事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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