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HDV-113-補-955-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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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楊富閔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佑均律師 被 告 楊昆盛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3139元【計算式:96 萬9649元(詳如附表所示)+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7萬3490元=104 萬3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原告陳報 被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5 22.65 6123 2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5-2 10.43 6123 3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6 108 6295 4 彰化縣 二水鄉 裕民段 1396-2 12 7270 約96萬96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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