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V-113-補-957-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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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7號 原 告 江金霙 被 告 黃震皓 黃震杰 黃震佳 黃震福 黃寬壽 黃寬夏 黃寬陸 李佩貞 詩幸杰 姚淑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萬730元(新東榮段810地號 土地面積301.96㎡×原告應有部40866/608000×原告自稱願以已購 買同段811等土地每平方公尺37000元價格補償被告等人),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十日內,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頖謄本 全部(共有人全體、含他項權利部、資料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 全部;及現況彩色照片(從路口往內,與最內往路方向拍攝;略 加以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