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HDV-113-補-961-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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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1號 原 告 吳秀珍 紀鴻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懋律師 被 告 陳邱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擔保債權總金額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附表所示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註:原告起訴提供資料為112年2月列印。】 三、提出附表所示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註:原告起訴提供資料為112年2月列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段 1105 建物 編號 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建號 1 彰化縣 芳苑鄉 芳功段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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