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HDV-113-補-962-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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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清水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瑜珍 訴訟代理人 薛秉鈞律師 戴心梅律師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