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HDV-113-補-978-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謝張淑弘 訴訟代理人 陳力獅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等間回復原 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1020元。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⒈先位部分:【先位聲明⑴】被告等應回復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6日入會(即: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之會員資格,及確保能領取喪葬費資格,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先位聲明⑵】被告等應設立信託、開立專款專用之互助金喪葬費帳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亦屬不能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二者標的之經濟目的非同一,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自均應併計;故先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⒉備位部分:【備位聲明】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24萬6400元。故備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24萬6400元。⒊據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萬6400元,依上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前已自行繳納2650元(備位聲明部分),原告尚應於限期內補繳3萬1020元。 二、查報被告蕭俊堆、高泰峻之地址,或提供其他可供調查之資 料或方法,以利補正當事人(被告)。 三、提出送達被告等之證明文件或執據為憑。若不能提出前揭所 指證明文件或執據為憑,則請按被告人數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