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V-113-補-981-20250225-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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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王創衍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被 告 張宇勛 周武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萬1395元(註:原告聲請訴訟救助一案、114年救字第5 號,已裁定駁回確定)。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萬139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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