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會員資格等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V-113-補-989-20250311-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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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9號 原 告 沈黃秀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等間回復會 員資格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7281元。 ㈠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⒈先位部分:【先位聲明⑴】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13萬2200元。【先位聲明⑵】被告等應回復原告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31日入會(即: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之會員資格,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惟觀諸原告上揭請求,⑴係指原告因逾2期未繳納互助金,在喪失會員資格情形下,希望被告等返還先前原告所繳納的全部互助金;⑵係指希望被告等將原告回復至「其於104年8月31日入會時起所具會員資格」的狀態。二者標的之經濟目的非同一,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自均應併計;故先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78萬2200元(13萬2200元+165萬元=178萬2200元)。⒉備位部分:【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應將代收互助金轉交本會附屬委員會所設立之專款專用互助金專簿。其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亦不能核定,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65萬元定之;故備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⒊據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78萬22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上開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萬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721元,扣除前已自行繳納1440元,原告尚應於限期內補繳1萬7281元。 二、提出送達被告等之證明文件或執據為憑。若不能提出前揭所 指證明文件或執據為憑,則請按被告人數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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