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HDV-113-訴更一-4-20241211-1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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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參 加 人 蕭文章 以上原告許銀村與被告鄭仁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參 加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參加,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註:本院113年7月19日通知書中誤判 為不用繳費,惟嗣經確認仍須繳費)。 二、參加訴訟狀繕本四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