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HDV-113-訴-1045-20250311-3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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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宏碩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羽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1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並於114年1月23日送達。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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