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HDV-113-訴-1046-202410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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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6號 上 訴 人 吳青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俊源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33,4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 幣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思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