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HDV-113-訴-1069-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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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69號 原 告 詹貽捷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王芊佩 送達處所:台中逢甲○○○00○0000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狀記 載被告住所地為台中市○里區○○路000號(僑泰高級中學),因原告不知被告身分證字號,無法提供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再經本院發函命被告陳報自己戶籍謄本,惟被告不願陳報,僅於電話中表示自己住所地在台中,並告知自己已離職,最新聯絡地址為台中逢甲○○○00○0000○○○○○ ,此有本院民國113年11月5日電話紀錄可稽。又本件原告未記載侵權行為地,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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