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HDV-113-訴-1070-202503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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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楊博恩 訴訟代理人 張少梅 被上訴人 張櫻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5萬元(本院113年度補字第509號裁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0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