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HDV-113-訴-1078-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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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8號 原 告 施驊峻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蘇士欽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前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 壹、起訴狀所載被告蘇士欽之資訊不足,無法特定其真實身分。 原告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但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者得予省略)(註: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所在戶政事務所申請後提出),或以其他方法特定其真實身分。 貳、原告應依附件或以下所載內容重新整理書狀及所附證物內容 ,提出起訴(補正)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須含證物等附屬文件)。 參、前項書狀之內容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記載,包括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須記載對造正確姓名及住居所(如有 身分證字號宜註明),以特定當事人(如無法特定,法院得駁回起訴)。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須視起訴類型為正確之聲明(即請求 法院判決之主文內容)。   例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必須包含以下欄位: ㈠、請求之原因事實:必須表明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包 括人、時、事、地、物等。與請求無關者不用贅述,以免模糊重點。 ㈡、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例如依民法第478條(借用人返 還借用物義務)等法條規定。 ㈢、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⒈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以供核與),並應將證據編號(如原證1、2等)。  ⒉如係聲明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訊問 事項及所需大概時間。 ㈣、請求金額計算書:須以表格方式記載各項請求之名稱、金額 、加總金額及其證據所在,以利審理。 ㈤、證物明細:   須按順序載明證據名稱,且將證據附加標籤附於書狀後方, 以利閱讀。例如:   證物1:兩造借款契約書。   證物2:○○郵局第○號存證信函。    肆、原告本件請求複雜,如有不懂法律或符合條件之情形,得向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公會或洽詢專業人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請審慎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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