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HDV-113-訴-1120-2024101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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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20號 原 告 盧奕霖 被 告 鄒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6028號、金 額新台幣120萬元),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113年補字第562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已扣支付令聲請費50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