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款項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HDV-113-訴-1139-2024122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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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39號 原 告 董梓祥 訴訟代理人 賴頡律師 被 告 董梓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21日14時50分,在本 院民事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如有證據調查,應於五日內具 狀陳報。被告並應具狀陳報具體抗辯之理由及其對應之法律條文 ,以利對造答辯;如有不懂法律之情形,應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或專業機構、人士洽詢協助,如未具體表明,本院得 不予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