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HDV-113-訴-1141-20241118-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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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1號 原 告 幾米娛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律師 林立律師 被 告 陳怡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112年度附民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2,880元,該裁定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等情,有補費裁定、送達證書、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卷第23-24、25-27、31、33頁)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本院審理期間未產生訴訟費用,因此無庸為訴訟費用之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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