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3-訴-1142-202503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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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2號 上 訴 人 劉世雄 即 原 告 劉振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秀琴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