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HDV-113-訴-1145-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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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5號 原 告 吳宗栢 以上原告與被告陳玉梅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江俊雄、廖美玉、陳玉梅請求損害賠償之事實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湘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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