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HDV-113-訴-1173-202411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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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崇淮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真 上列原告對被告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請求撤銷詐害債權 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 壹、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未明,無 法特定其真實身分。原告應速前來閱卷,並提出正確之起訴(補正)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須含證物等附屬文件)。另原告應提出被告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但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者得予省略),或以其他方法特定其真實身分。 貳、前項書狀之內容必須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記載,包括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須記載對造正確姓名及住居所(如有 身分證字號宜註明),以特定當事人(如無法特定,法院得駁回起訴)。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必須包含以下欄位: ㈠、請求之原因事實:必須表明請求權基礎之構成要件事實,包 括人、時、事、地、物等。與請求無關者不用贅述,以免模糊重點。 ㈡、請求權基礎(即法律依據):例如依民法第478條(借用人返 還借用物義務)等法條規定。 ㈢、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⒈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以供核與),並應將證據編號(如原證1、2等)。⒉如係聲明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訊問事項及所需大概時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