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HDV-113-訴-1177-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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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張淑評 被 告 洪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及依同法第244條規定,為起訴之應記載事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及未為其他應記載之事 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113年補字第63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9年9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程序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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