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HDV-113-訴-1191-202410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江欣怡 被 告 陳韋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8629號),嗣被告 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以113年補字第711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798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