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HDV-113-訴-1198-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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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98號 原 告 王智貞 被 告 王智美 王智玲 王智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智美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同 段679之1地號、同段680之1地號、同段685地號、同段689地號土地、同段121建號建物,其中同段685地號土地部分,未列該土地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致當事人不適格,故請具狀補正當事人適格,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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