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HDV-113-訴-1209-2024110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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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09號 原 告 黃彥勳(即一二三水電修繕工程行) 被 告 邱喬雋(即邱喬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3日以113年補字第659號裁定命原告應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370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