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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08

案號

CHDV-113-訴-1219-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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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19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群益證券崇德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承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其他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不知訴求何事?未記載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   僅泛稱:法院可向被告調取證券下單之資料,證期局拒絕提   供原告資料,可向該局調取云云。惟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無   之聲明(請求對被告判決之事項),無具體、完整之事實。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以113年補字第777號裁定限期   應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5日送達,雖原告日   後來狀稱要求法院調查等語。然而,根本不是補正。其起訴   程式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 時繳新台幣1000元;未繳,逕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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