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HDV-113-訴-1256-202411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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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林姮希 被 告 吳冠宏 彰化縣田中白玉門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明確記載訴之聲明(要求法院應受判決事項 ),僅泛稱要求精神賠償、醫療費等,請求法院調查等語。 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起訴狀本應記載明確、具體 及事實理由(涉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及適用訴訟程序),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以113年補字第719號裁定令其應於14 日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迄未補正,起 訴不合程序而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