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事件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HDV-113-訴-1257-20241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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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57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不詳1(總收文號113民A2452號) 不詳2(總收文號113民A2453號) 不詳3(總收文號113民A2454號) 不詳4(總收文號113民A2455號) 不詳5(總收文號113民A245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民事起訴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線上起訴,不知所云。本院前於113年10月25日以1 13年補字第699號裁定令其七日內補正符合程式之起訴狀。 原告嗣仍以線上陳報狀稱確有線上平台云云,亦非補正。 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 時需繳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