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HDV-113-訴-126-202502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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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6號 原 告① 林德銘 ② 林伯謙 ③ 林姿伶 ④ 林佩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蓉 被 告①民大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②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明源 被 告③ 佳煒營造有限公司 被 告④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淑彩 被 告⑤ 賴清民 ⑥ 王韋傑 ⑦ 張文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