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HDV-113-訴-1271-20241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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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吳美慧 訴訟代理人 羅文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補正理由欄所示應補正事項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足,本院得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起訴必 要程式事項。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㈡、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定有明文。 二、依本件原告之主張乃就公同共有之被繼承人吳世賢之遺產而 對被告為請求,對於其他繼承人應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原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告應陳報起訴合法之理由;或補正正確之當事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書狀,提出於法院(應按對造人數附繕本或影本)。 三、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吳世賢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 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但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者得予省略)。且應自行向被繼承人吳世賢之戶籍所在法院或至司法院公告系統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並提出查詢資料,再據以製作正確之繼承系統表。且應自行檢核當事人能力及當事人適格等其他訴訟必要事項是否齊備,並於期限內補正,如有欠缺,本院得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盈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