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3-訴-1291-202411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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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1號 原 告 陳育如 被 告 大葉首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威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住戶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補字第662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補繳及其他應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1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納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