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HDV-113-訴-1292-202411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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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2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之規定,表明各 該應記載事項,此為必要之程式;若未記載,審判長應限期令其補正;若仍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線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1000萬元(註:未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惟未詳列具體原因事實及證據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以113年補字第663號裁定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