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
日期
2025-03-13
案號
CHDV-113-訴-1295-202503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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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本淵 被 告 黃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 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