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HDV-113-訴-1316-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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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16號 原 告 王鈺婷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律師 吳俐萱律師 被 告 陳蒲寬 廖家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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