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HDV-113-訴-1319-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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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19號 原 告 程惠威 被 告 程惠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 造各依二分之一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 255、255-1建號建物為兩造所共有,系爭土地東側臨員東路一段,屬非都市計畫區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系爭土地其面積為174.02平方公尺,由兩造共同持有,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惟無法協議分割,致土地無法充分利用,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系爭土地若採變賣方式分割,而以價金平均分配於各共有人。爰依民法第824條第1至4項請求變價分割等情,並聲明:㈠ 兩造共有坐落於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 (面積174.02平方公尺),及其上225建號、225-1建號之建物(門牌: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請准予變賣分割,所得價金按附表2所示之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㈡訴訟費用按附表所示之兩造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本件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使用分區為 特定農業區、面積174.02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等情,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就分割方法不能獲致協議,從而,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及建物,揆諸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 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系爭土地上有系爭建物2筆,其建物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不同(如附表所示),且據原告稱二棟建物前段為水泥隔間,後段相通,如採原物分割,該2個建物部分面積有所不同且相差甚大,若將系爭不動產分別予兩造各一棟,或全部分配予兩造其中一方,則又生有補償金錢問題,而參之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而衍生本件訴訟,為免再生金錢補償糾紛,亦不應採取此種分割方式。如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予各該建物予以原物分割,兩造可取得之各該建物面積顯然過小,將有害於各自日常生活之使用及經濟利用價值,原物分割之方案顯有困難。考量系爭房屋若以變價拍賣之方式分割,由兩造以及公眾有意願之人以競標之方式為之,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藉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將使系爭房屋之市場價值極大化,一方面使兩造均有機會參加競標而取得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或可於程序中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而未能取得系爭房屋之一方,亦能以競標之價格而獲得拍賣中最高價金計算之金錢補償,實際上較能平衡兩造之權利義務,亦合於其等變賣房屋之意願與利益,故對全體共有人而言,應屬有利之分割方式。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請求變價分割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六、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由勝訴之原告亦負擔一部分訴訟費用,併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 1、第85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附表: 土地部分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 174.02 程惠威1/2 程惠德1/2 地目 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 應有部分 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彰化縣○○市○○○段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工業用 磚造一層 總面積71.33 一層71.33 程惠威1/2 程惠德1/2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00○號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工業用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總面積109.51 一層73.08 二層36.43 程惠威1/2 程惠德1/2 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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