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日期
2024-10-08
案號
CHDV-113-訴-133-202410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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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慶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錫堅 被上 訴 人 張雲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912元,應徵裁判費16,9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項珮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