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HDV-113-訴-1355-2024121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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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5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莊逸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履行雙方契約,並未 具體。原因事實等均未詳加論述。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 0日以113年補字第751號裁定令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今仍 未補正,其起訴不合程式要件而不合法,本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