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HDV-113-訴-1368-20241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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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8號 原 告 許人信 被 告 黃清潭 黃清河 黃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行補正事項,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以113年補字第691號裁定原告應於14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程式不合法。應予駁回其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