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退夥結算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HDV-113-訴-1375-20250326-3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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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7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錫伸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天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世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退 夥結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為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406元,前經本院於114年3月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8,406元,上開裁定已於114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惟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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