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HDV-113-訴-1380-2024121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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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8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被 告 吳慧雯 黄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等二人聲請支付命令(113年司促字第103 05號),嗣被告等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以113年補字第82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