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HDV-113-訴-1392-2025022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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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黃勝發 黃月嬌 黃慧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黃勝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及證據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昕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