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0-04

案號

CHDV-113-訴-219-20241004-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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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宗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何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0,4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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