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HDV-113-訴-28-20241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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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溪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卓玟秀、卓瑞卿間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裁判費60,9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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